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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 新国税公告〔2013〕3号 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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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公告〔2013〕3号
文件名: 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 新国税公告〔2013〕3号 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
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新国税公告〔2013〕3号


  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新国税公告〔2013〕3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20日
  根据《关于在我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正式运行。为保证我区“营改增”发票管理工作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的种类
  根据我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经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在现有基础上新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平推式)共10种。增设发票票种后,我区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27种,具体发票种类见《国税部门发票种类明细表》(附件1)。
  二、新增发票使用范围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使用。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90*76.2/2联)
  在自治区民航机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时使用。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75*70)
  面值: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共7种。
  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及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时使用。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44*101/1联)
  在克拉玛依市范围内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使用。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44*127/1联)
  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使用。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210*139.7/2联、210*139.7/3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手工发票》(千元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76*127/2联)在适用国税现行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推广至“营改增”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行业。
  试点纳税人按行业及地区分类情况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的发票,具体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附件2)。
  四、发票的启用时间
  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新增的10种普通发票(详见附件1)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自2013年8月1日起,地税部门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售发票。
  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所使用的发票管理方式如下:
  (一)停止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发票
  2013年8月1日(含)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实行过渡期管理地税部门印制的发票
  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为发票管理过渡期。发票管理过渡期内:
  1.无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2.有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发票管理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结存的发票(不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截至2013年9月30日,仍有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注销用票资格,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2013年10月1日起,“营改增”工作所涉及到的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三)代开发票相关事宜
  1.2013年8月1日(含)后,地税部门及地税部门委托的发票代开方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所涉及的发票代开业务。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有代开发票业务的,可在国税部门或国税部门委托的新疆邮政公司代开发票网点进行代开。
  3.代开发票的范围和要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2年第1号公告)执行。
  (四)手工发票验旧
  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的手工发票应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验旧。验旧时,需提供手工发票存根联。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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