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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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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现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5年1月至12月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主管国税机关也可参照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营业额进行认定。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
  二、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规定标准。
  三、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进行登记,自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申请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于2016年4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登记。
  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七、试点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将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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