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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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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16年第1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16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已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全文废止。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2003]9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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