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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社局 武人社规〔2018〕4号 关于印发《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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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8-7 1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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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武人社规〔2018〕4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武人社规〔2018〕4号 关于印发《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规〔2018〕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6日
武汉市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誓行办法》(
人社部规〔2017〕16号
)、《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17〕2号)以及《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工资支付注、法规和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
前款所称相关责任人,包括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及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辖区内拖欠劳动若工资“罴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拖久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劳动者工资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下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涉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致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
(五)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后果。
将劳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符合前款笫(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将转包、违法分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
工程承包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管理制庋,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致使用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将该工程承包企业及用工企业一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涉嫌转包、违法分包单位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应当事先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包、违法分包事实进行认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逾期未提出陈述(中辩)或者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列入拖久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信息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布系统予以公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全市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信息,定期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武汉”网站子以公布并在本市行政区域主要煤体进行社会公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這法失信事实需要进核实的,可以暂缓成不子公布。
第九条 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攻部门对纳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给予以下惩戒: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二)在行政许可、年审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依法限制、暂停政策性资佥、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四)按程序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首次被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自列入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亩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将其移出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决定。
责任主体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1年。
已移出拖久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2年,自再次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移出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移出信息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汇总全市移出信息,通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月武汉”网站予以公布,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被移出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被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致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佝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事先告知书
2.××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3.涉嫌转包速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协办函
4.××移出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5.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信息报告表
武人社规〔2018〕4号
,
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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