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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财(税)发[2000]5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地方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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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宁财(税)发[2000]599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财(税)发[2000]5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地方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地方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5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地方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59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中明确规定:“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1994年以来,我区为了吸引区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间的合作,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企业的“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我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号文件精神,在权限内做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赋予民族地区的税收管理权限,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1994年以来制定的各类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农业各税等地方税收的先征后返政策,在权限内改按税收减免政策执行,审批程序按减免税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确需财政扶持的领域,应预算中相应安排,通过财政支出渠道予以解决。
  四、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某些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给予减免照顾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权限内决定,各地市县、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已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加以落实,并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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