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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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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8-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12-27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效率,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票证业务支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552号)等文件精神,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调整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一是对《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不再印刷纸质税票(以下统称“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以下统称“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字号统一使用系统税票号码(式样见附件);二是代征人仍向税务机关领用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原有管理方式不变;三是《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按纳税服务类文书由纳税服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二)印刷税收票证调整内容
  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印发)第二十三条规定准备印制的税收票证,删除税收票证各联次右上角字号上方的“国”“地”(圆圈内印“国”字、方框内印“地”字)机构标记;税收票证字号中的“国”“地”字统一调整为“税”字,即:宁夏自治区税务机关2019年按新式样印制的第1版《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字号为“(191)宁税银********”。
  二、票证开具
  (一)非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只能在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既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开具,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开具,套打电子征税专用章。
  (二)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内容包括原印刷税票版式及税收票证监制章,以及各项填写内容。打印机性能造成色差问题,不影响使用效力。纸张统一使用A4横向打印。
  (三)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输出打印的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应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作为完税凭证。
  (四)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遗失补开时,应调用原税收票证再次打印,并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注明打印次数,不再开具新号码的税收票证,不需要纳税人履行登报声明遗失、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等程序。再次打印时,征税专用章仍根据开具渠道,分别由电子税务局加载输出或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手工加盖。
  三、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式样、尺寸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一致,具有同等效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提供完税证明的查验渠道,对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采用加载二维码方式强化唯一性标识,受票方可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查验,方便真实性验证。
  如有疑问和咨询事项,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附件: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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