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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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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宁税函〔2020〕19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税函〔202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0-03-1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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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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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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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宁税函〔2020〕19号
全文有效
2020.3.13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4号)中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能够及时准确的执行到位,现将相关具体贯彻落实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宣传,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主动以电话、网络、微信以及“获得”平台等进行温馨提示和宣传,第一时间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疫情期间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出台的相关措施告知纳税人,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纳税人手中。
二、摸清底数,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一户不漏
各级税务局机关要在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之前,做好所辖管地区业户中小微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清单中不含个体工商户),确保不遗漏一户,清单梳理完成后要向宁夏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备。
三、对账销号,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税情况实行销号式管理,落实一户销号一户。要主动跟进,对未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和申请减免税的中小微企业,要第一时间与企业办税人员取得联系,提示企业办税人员及时申请减免税进行和履行申报义务申请和申报,确保符合条件的每一户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同时要将对账销号情况于申报期结束后一周5日内上报宁夏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包括减免企业名单、减免税种、减免金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四、准确把握,确保政策及时准确执行到位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此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适应范围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此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适应范围为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2月1日算起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三)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种的减免方式
对因此次疫情原因,企业出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申请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通过核准方式进行减免。个体工商户按照申请金额在申报时全额予以减免。
(四)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种的减免权限及流程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或实体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减免权限、流程严格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5号公告)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宁税发〔2019〕73号印发)的规定执行。
(五)“重大损失”的理解把握标准界定
因疫情原因,企业疫情期间发生亏损,亏损额占当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含本数)的可认定为重大损失。
(六)企业划型标准相关指标的把握界定
本《通知》所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件)中相关指标均以纳税人2019年的财务核算数据为准。
五、加强配合,确保政策落实效果
各级财税部门应加大协同配合,密切跟踪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经济发展和收入影响的分析,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反馈至宁夏区税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件: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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