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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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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7 10: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2-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2.3.15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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