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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发[1994]3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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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财〔税〕发[1994]318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发[1994]3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发[1994]3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发[1994]318号
  全文有效
  1994.06.07
  各行署财贸处,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望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给予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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