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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第2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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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第2号
文件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第2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2-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通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第2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通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0月8日
  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青海省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第一年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第三条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次月或次季15日内,按照青地税发[2010]131号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事先确认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管理。未按规定备案或未获确认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条 企业提出确认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理由、范围、期限、减免税金额等内容);
  (二)《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税收优惠年度的财务报表原件、分产业项目营业收入明细表原件;
  (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情况说明;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税收优惠附送资料清单》。
  第五条 企业提出事先备案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申请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上月(季)或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四)上月(季)或上年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情况说明;
  (六)总机构需提供各分支机构名单(注明其所在的地区):二级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税收优惠附送资料清单》。
  第六条 其他税收管理要求,按照相关税法和青地税发[2010]131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应由企业提供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已备案但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规定比例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第九条 总、分机构均设在青海省的企业,或者总机构设在青海省,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青海省以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有关备案、审核手续,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总机构设在青海省,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有关备案、审核手续,由总机构仅就总机构取得的所得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总机构设在青海省以外地区,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青海省内的,有关备案、审核手续,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分支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经审核确认后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其主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重新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和备案。
  第十一条 青海省制定的深入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县(区)级地方税务局、各园区地税分局和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3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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