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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 甘农税发[1991]9号 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修订“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纳税后用地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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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
文件编号: 甘农税发[1991]9号
文件名: 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 甘农税发[1991]9号 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修订“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纳税后用地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
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修订“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纳税后用地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甘农税发[1991]9号


  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修订“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纳税后用地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甘农税发[1991]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开发土地资源,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的重要性,征收耕地占用税是财政部门的职责,土地管理部门要把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征税做为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都要从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国家税收这一大局出发,紧密配合,同心协力,做好工作。
   二、要按照先纳税后用地的原则办理审批划拨用地。
   1.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各级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三天内以五联单的形式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和用地单位成个人;2.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接到五联单通知后两天内及时填发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或免税通知书;3.用地单位或个人接到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通知单后,五天内到所在财政部门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并凭财政部门开具的正式纳税或免税证明,十天内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划拨用地手续;4.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凭证或免税凭证正式划拨用地,对没有纳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得发送上级或本级用地审批文件和办理划拨用地手续;5.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纳税的,视为自动放弃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撤销其用地审批文件,并回报原批淮单位备案。同时由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退回其所占土地,反之按非法占用处理,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土地管理和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不得阻挠土地、财政部门的正常工作;6.凡未经纳税而划拨土地,造成偷税漏税的,除责成有关人员追回用地批准文件外,还要追究主办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耕地占用审批和耕占用税实行验资管理办法,即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在申报用地计划时,应持有资金来源、银行开户地点、帐号、资金数额等资料。经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核实签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资金落实情况时,应严格审查耕地占用税列项计划,对没有耕地占用税列项和未在财政部门办理验资签证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和转报申请用地手续。
   四、对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用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的,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非法占地论处,按《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处理。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互相协作,紧密配合,把耕地占用税收好、管好、用好。
  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用地计划、审批用地情况、年度实际占用耕地结算和有关资料在下一年度元月份通知同级财政部门;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年终分项目、内容、税额及时通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3.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对为配合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增加的费用和交通工具缺乏的,应根据财力的可能在经费上酌情予以支持。
   六、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1988]甘财农字第6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征拨土地核准通知单(五联)
   关于“五联单”的说明:第一联:留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存根;第二联:送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第三联:送各乡(镇)土地管理员;第四联:送各乡(镇)财政(税收员)部门;第五联:发送建设单位或个人。
   注:(一)“五联单”填发均由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经办。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先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减免含各种费用后,县(市、区)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征地批文后才能正式下发土地划拨通知文件,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和领取修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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