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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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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甘肃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甘财农税发[1991]11号 |
文件名: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财农税发[1991]11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等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1-04-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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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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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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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等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1]1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1990年我省耕地占用税决算,经财政部农税局审核,对我省计划生育指导站等单位免征耕地占用税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据此,从1991年起,我省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1988]财农税字第58号文件执行。即“对计划生育部门修建办公楼、计生药具站、技术指导站和培训班教学楼以及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院)修建的试验楼、药具库、诊室等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 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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