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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财农税发[1991]11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等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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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 13: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甘财农税发[1991]11号
文件名: 甘肃省财政厅 甘财农税发[1991]11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等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等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1]11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等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1]1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1990年我省耕地占用税决算,经财政部农税局审核,对我省计划生育指导站等单位免征耕地占用税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据此,从1991年起,我省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1988]财农税字第58号文件执行。即“对计划生育部门修建办公楼、计生药具站、技术指导站和培训班教学楼以及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院)修建的试验楼、药具库、诊室等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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