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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1999]8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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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地税[1999]8号
文件名: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1999]8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1999]8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gt;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1999]8号
  全文有效
  1999.01.01
  各地、州、市财政处、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特做如下规定: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或县以上地税机关的稽查部门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统一负责实施。
  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凡是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对举报事实查证落实后,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上述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标准范围计发奖金,奖金计发的审批权限是:
  (一)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由地、州、市级地税机关审批;
  (三)十万元以上的须报经省局审批。
  四、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见附件)上签名,并注明真实身份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做为保密件保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另行制作财务支付凭证。支付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人领取的奖金数额以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身份等。
  五、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财预发[1996]第17号的通知“执罚部门办案所需经费(包括告发人奖金),应统一纳入执罚部门经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的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在解决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的同时,申请拨付一定数额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费用,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风气,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以上规定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举报人取得的资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施行本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机关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分别确定。
  附件1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附件2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
  (××)税举奖第××号
  ×××:
  你(单位)××年×月×日举报××××违法行为的线索情况,我们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你(单位)举报的贡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我们决定颁发举报资金人民币××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我中心领取奖金;俞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感谢你(单位)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希望继续对我们工作的给予支持。
  领奖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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