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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 甘经贸企业[2004]19号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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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
文件编号: 甘经贸企业[2004]19号
文件名: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 甘经贸企业[2004]19号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04-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
甘经贸企业[2004]19号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
  甘经贸企业[2004]19号
  全文有效
  2004.02.03
  各市、州经贸委(经委、经贸处)、财政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国土资源局(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各国有大中型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3]6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充分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扩大再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不断改善人民生活。
  力争用二到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改制辅业转入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努力实现国企改革新突破。
  二、分流改制的要求
  1.分离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辅业部门,都要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对少数暂时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离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2.分离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分离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发生恶意侵犯投资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3.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分离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4.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原主体企业要做好分离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分离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离重组的分离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后,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分离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
  5.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分离企业的职工,应由原主体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分离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分离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不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分离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各项费用。
  6.妥善处理职工内债。分离企业时,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入股、签订还款协议等方式,积极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
  7.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有机结合。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因企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做到成熟一户,分离一户改制一户,实施一户,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有关扶持政策
  1.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复税。
  2.改制分离企业占用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改变用途和增加容积率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上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原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弥补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补足后的结余部分应依法缴纳;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可用于弥补职工经济补偿和清偿各种欠费的不中产;改制分离企业占用原主体企业已出让土地的,可继续以出让方式使用,原主体企业或授权经营的控股(集团)公司应与改制分离企业及时办理土地分割、变更手续,并不再向改制分流企业收取土地出让金。
  3.改制分离企业可用原主体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已进入再就业中心的改制分离企业职工,可按照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自愿的,也可按改制分离企业的规定支会率济补偿,但其补偿办法和资金来源和未进再就业中心职工一样;未进入再就业中心的改制分离企业职工,由原主体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含视同)计算,每满1年工龄,发给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1个月的工资(其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职工本人同意,经济补偿也可用原主体企业实物资产向职工出售方式支付,职工购买实物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在20%范围内予以优惠。
  4.改制分离企业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原主体企业支付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可以列入当期损益;减少的国有资产,可以冲减原主体企业由原主体企业向原主体企业的国有资本。改制分离企业支付完成各种改制成本的剩余部分可由原主体企业向改制分离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改制分离企业向原主体企业租赁或转为对原主体企业的债务等方式处置。
  5.改制分离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和原主体企业清偿拖欠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所得,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组建新的法人经济实体并转为新企业的股权。
  6.尚未完成生活用水电气剥离工作的原主体企业,其改制分离企业的生活用水电气剥离纳入原主体企业剥离计划。尚未完成职工住房出售的原主体企业,其改制分离企业的职工住房继续向原主体企业租用。原主体企业应继续向有购买意愿的改制分离企业职工按房改政策出售现公有住房。
  7.对改制分离企业,鼓励经营者持大股,鼓励员工自愿购股;鼓励企业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折股;鼓励企业从国有资产增值部分中提成奖励有功人员;鼓励企业将投资回报高的项目优先用于吸引国内外非公有经济的投资;鼓励持因企业在改制中将土地、设备等有效资产变现抵顶所欠员工债务;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控肥或购买改制分流企业;鼓励大企业与经济状况好的中小企业参股改制分流企业;鼓励企业形成以非公经济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浊;鼓励培育业绩优良的改制分流企业上市发展;鼓励外企法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积极认购分流改制企业股份,凡一次性付款、出资到位的,可以下浮10-20%;分期付款的,也给予适当优惠。
  8.企业分流改制前欠发、欠缴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分流改制时可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划出补足。若一次性清偿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由分流改制后企业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分期缴纳合同。分流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等 ,也可以一次性从国有净资产中切块支付或提留。企业分流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离开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与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并帮助他们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9.允许分流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优先提取职工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职工经济补偿金在3万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此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分流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内退期间的工资,留给承接企业,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11.分流改制企业经审计机关认定的逾期应收账款损失、待处理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账损失和已形成损失的长期投资等,寸以按照“先核实、后申报”的原则,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
  12.企业分流改制时,原划拨给国有企业均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进行处置。
  13.企业分流改制时,可以分割出部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交给政府以折抵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作后可以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参与改制重组。
  14.规模以上的其他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可比照八部委《实施办法》和本意见执行。
  四、申报的程序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企业按以下程序执行。
  (1)省、市企业由其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指导企业拟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
  (2)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分离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按职工人数的比例分配。
  (3)省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由其主管部门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批复,并抄送有关商业银行备案。省财政厅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出具《“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省经贸委出具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产权多元化的认定证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甘劳社发[2003]150号)精神,出具《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市及市以下所属一改制分流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报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合批复,并抄送有关商业银行备案。同时,对口上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在接到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4)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依据批复文件,组织企业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辅助部门改制分流完成后由省、市经贸委组织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验收,并分别就利用“三类资产”、产权多元化出具认定证明。其中涉及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社会保险等情况,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认定证明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五、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1.各地、各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用好用足国家政策,督促所属企业抓紧制订改制分流的实施方案。各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土地、税务、工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负责,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政府要及时帮助将分离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3.各级政府和经贸、财政、劳动保障、土地、税务、工商、总工会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档案移交、保险接续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4.企业在乞讨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5.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铭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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