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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19〕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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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甘政办发〔2019〕95号
文件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19〕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9〕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9〕95号
  全文有效
  2019.10.2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要完善参保范围,摸清参保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省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市州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调整后的费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的,按照欠费期间相应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计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合并实施后,对2019年11月30日之前的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清算核实,结余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优化经办规程,简化办事程序。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暂时保留,待升级改造完成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强化信息统计,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市州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医保、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二)精心制定方案。各市州在11月上旬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三)严密组织实施。各市州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当地两项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市州要加强培训,提高医保经办人员的业务经办能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平稳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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