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甘医保发〔2019〕104号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甘医保发〔2019〕104号
全文有效
2019.12.25
省直医保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95号)精神,做好省直及中央在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缴费比例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省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3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不变。
(二)缴费基数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即省直参保职工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核定当年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年限及补缴计算
1.统筹外调入人员,医疗保险中断参保超过12个月的,不累计缴费年限;中断参保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补缴后可累计缴费年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合并后费率计算。
2.在职转退休人员,因在职期问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需补缴所欠年限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基数按退休前在职工资计算。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合并后费率计算。
(四)基金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对2019年11月30日之前的省直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核实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核算管理。
二、待遇支付
(一)结算范围
省直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在内的医疗费用待遇支付不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
(二)结算办法
省直参保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仍按省直生育保险规定结算方式结算,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省直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中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
三、经办管理
(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1.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省直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履行《甘肃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3.为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省直医保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
(二)经办、信息服务管理
1.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2.为确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正常结算及年度结算数据统计不受影响,暂时保留原省直生育保险结算平台,待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再并入职工医保结算平台。
四、其他事项
(一)自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之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请省直医保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配合省直医保经办机构,有序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并向参保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合并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苟潇文、何媛
联系电话:0931-7873895、0931-78738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