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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发[1995]231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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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市地税发[1995]231号
文件名: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发[1995]231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5]231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5]23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76号《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政策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首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辅导,动员所辖范围纳税人全面开展自查。
  凡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单位均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此次检查应依照市地税发[1995]174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通知的要求为原则,重点检查代扣代缴制度落实情况。有条 件的单位可在代扣代缴义务人中试行建立协税护税网络,鼓励广大群众勇敢举报偷税逃税人,协助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各单位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并严格执行有关奖励规定。结合专项检查,评选出本单位范围内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不执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典型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可邀请新闻单位参与,对其重点采访和报导,使代扣代缴工作在本局所辖范围内真正落到实处,并从税收收入上见到实效。
  二、在推行双向申报制的同时,对自行申报纳税人,除市局[1995]174号文所指重点对象外,这次检查对下列人员应做详细摸底和重点检查,并应将结论、结果建立档案,实现长期稳定控管。
  1、各单位要对在辖区范围所有酒楼、茶社、旅社、游乐场、咖啡厅、歌舞厅、包厨炉头等娱乐服务行业的经理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代扣代缴检查的基础上要求个人按期申报,对其不能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月核征税款;对虚列名单、弄虚作假、申报与查核不符的,按征管法规从高从严予以处罚。
  2、对企业聘请律师及兼职律师人员,各局在通知其自查的基础上,应与司法局、法院等部门配合,摸清其律师工作及兼职受聘区域、时间、范围、实际所得金额等情况,与企业或委托方见面,核实其所得项目(名目)并登记造册。对律师人员有意、故意回避或造成税款流失的应给予从重处罚,并建议司法机关取消其律师任职资格。
  3、凡在企业兼职或担任顾问的人员、个体、勘察设计人员、私人办学、医疗承包、民间为医、房屋出租、中介服务咨询、各类有奖销售中奖人员,文化事业单位在外演出人员等,在这次检查中要认真组织人力,重点跟踪检查。
  4、对企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按产品推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推销费(含奖金)的,在这次检查中也作为重点进行摸底和调查。对上述人员上述收入,应全额并入其所得项目内,按工薪所得项目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如在购销过程中,确实发生了一定的费用,可给予扣除,但扣除比例应掌握在所得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5、凡在各区县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省局管户,此次专项检查各局可抽调专人组织检查,凡本辖区内此类企业应征税款,可纳入本区县局税收计划。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局可对此类管户单独汇总报表上报市局。
  四、这次专项检查是新税制实施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第二次专项检查。各局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统一部署,严格检查。按时填报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的同时,应将正反两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例、经验和措施,在总结中详细说明,总结材料在十二月底前报送市局,市局拟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后,结合汇算清缴期,协同省地税局一起进行抽查,年底对各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这次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进行评比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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