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547
  • Tax100会员 27997
查看: 560|回复: 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2006]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545
2020-8-6 11: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地税发[2006]1号
文件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2006]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发文日期: 2006-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陕地税发[2006]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陕地税发[2006]1号
  全文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 00号)的要求,现将我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资格情况
  (一)关于执法主体,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3号)规定,我省省级地税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有3个,分别是: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行政机构,副厅级建制)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行政机构,正处级建制)。同时,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对系统各级地税机关的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的规定,对以上3个机构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没有异议,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是否属于执法主体,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对照,认为应该属于执法主体,但其名称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的要求。为了使我省地税系统各级地税局执法主体资格更加明确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保证税收执法工作的正常秩序,我局多次建议省编办对我系统各级“××分局”统一更名为“××税务局”,但至今没有得到省编办的批复(更名申请见附件2)。
  (二)关于执法单位类别,我系统的执法单位既是法定行政执法单位,也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单位。
  二、执法依据梳理情况
  按照陕政办发[2005] 100号文件要求,我们对涉及地税部门税收执法的2005年底以前颁布实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单独执法、共同执法、配合执法三种情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位阶要求对相关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并分别注明了各个执法依据的名称、制定机关和实施时间,对已经废止和暂停执行的执法依据也予以列明。经过分类统计,共梳理出单独执法依据38件,其中法律3件、法规19件、规章16件;共同执法依据14件,其中法律6件、法规2件、规章6件(具体税收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见附件1)。
  三、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展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几年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按照“依法治税,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方针,把规范执法行为作为依法治税的重点,分解执法权力,强化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执法行为全过程的预警监督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宝鸡市地税局进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
  2004年3月,宝鸡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经过5个多月的努力,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税务机关执法责任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确定执法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规程、确定岗位人员、确定考核评议指标、确定考核评议办法、确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入手,制定了《宝鸡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宝鸡市地税局执法业务工作流程》、《宝鸡市地税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宝鸡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起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整个制度体系突出了“落实责任、明晰职责、细化考核、有过必究”的特点。2004年9月,宝鸡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在渭滨地税分局、凤翔县地税局试运行。经过对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后,2004年1 1月份,宝鸡市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在全市全面运行。
  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范本》)、《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修订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下发后,省地税局于2005年8月份抽调20余名计算机及税收业务骨干,按照总局《范本》的相关规定,指导宝鸡市地税局对原来执法责任制的岗责体系和软件数据进行了重新整合,对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修订,并对考核软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计算机自动考核指标,增强了手工考核的可操作性。目前除发生频率较低、考核基数不确定的项目仍使用手工考核外,其他39个考核指标均实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占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总指标(51项)的76.5%.计算机自动考核使考核结果更为客观、公正。本次修订使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更为完善、科学。2005年9月,修改后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软件在宝鸡市地税系统全面运行,我局也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单位”之一。
  目前,我们正在客观地、实事求是地总结宝鸡的试点经验,积极筹备全省地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我们将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把全省地税系统执法责任制工作稳步推向深入。
  四、关于执法职责、执法文书等问题
  关于税收执法职责、执法责任和执法程序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中进行了归类整理(详见附件3)。
  关于税收执法文书格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对税收执法文书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详见附件4)。
  附件:
  l、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执法依据目录(略)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省地税系统各级分局更名的函(陕地税函[2005]4号)(略)
  3、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
  4、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