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3]31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3]31号
全文有效
2013-02-24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税务机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省税务机关统一汇总报省物价局。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由省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报批。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