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47
  • Tax100会员 32523
查看: 960|回复: 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15]10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450
2020-8-5 13: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财税[2015]10号
文件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15]10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15]10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15]10号
  全文有效
  2015.8.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税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