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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15]12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采矿区划定为征税工矿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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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财税[2015]12号
文件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15]12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采矿区划定为征税工矿区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采矿区划定为征税工矿区的通知
陕财税[2015]12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采矿区划定为征税工矿区的通知
  陕财税[2015]1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0月12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将我省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采矿区划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工矿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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