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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16]15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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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财税[2016]15号
文件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财税[2016]15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2016]15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2016]15号
  全文有效
  2016.7.1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境内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锰矿、汞锑矿、钒矿、银矿、锑矿、花岗岩、石英岩、重晶石、白云岩、方解石、滑石、海泡石、长石、麦饭石、石膏、透辉石、页岩、大理岩、红粒石、膨润土、瓦板岩等21个品目的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矿泉水、地下热水2个品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见附件)。此前下发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二、 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全面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违规收费基金。
   三、 各市(区)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以下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要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换算比

1

锰矿

原矿

2%

0.9

2

汞锑矿

精矿

2%


3

钒矿

精矿

5%


4

银矿

精矿

2%


5

锑矿

精矿

2%


6

花岗岩

原矿加工品

2%


7

石英岩

原矿

4%


8

重晶石

原矿

3%


9

白云岩

原矿

4%


10

方解石

原矿

2%


11

滑石

原矿

3%


12

海泡石

原矿

5%


13

长石

原矿

3%


14

麦饭石

原矿

3%


15

石膏

原矿

5%


16

透辉石

原矿

2%


17

页岩

原矿

5%


18

大理岩

原矿加工品

2%

0.34

19

红粒石

精矿

2%


20

膨润土

原矿

3%


21

瓦板岩

原矿

2%


22

矿泉水

原矿

4/


23

地下热水

原矿

1/



  备注:此次资源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石英石税目为石英岩;白云石税目为白云岩;大理石税目为大理岩;钾长石税目为长石;硅石税目并入石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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