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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 曲医保〔2020〕27号 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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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曲医保〔2020〕27号
文件名: 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 曲医保〔2020〕27号 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
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曲医保〔2020〕27号


  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曲医保〔2020〕27号
  全文有效
  2020.3.13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经开区地方事务局、税务局,曲靖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实施方案》(云医保〔2020〕28号)要求,结合曲靖市基金运行情况和工作实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一)减半征收范围。在曲靖市统筹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对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减半征收期限。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期限为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三)减半征收费用核定及退费。减半征收标准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应缴费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2020年2月份已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分中心,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减半征收部分金额,直接按相关程序依职权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半征收部分的保费及时退还到参保单位。
  (四)减半征收期待遇保障。减半征收期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比例保持不变。
  二、实施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
  (一)缓缴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仍有困难的参保企业,可以向各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二)缓缴期限。自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当月起,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三)缓缴办理。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交缓缴医保费申请和资产负债表。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取申请材料后,报同级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进行备案。
  (四)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企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除不划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外,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保费统一补缴,税务部门不收取滞纳金,个人账户统一补划拨;缓缴期满后未进行补缴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实行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
  (一)延长缴费期限。2020年度曲靖市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
  (二)延长缴费期间待遇保障。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参保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2020年1月1日以来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间协作。各县(市、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费减征及缓缴工作。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为企业服务,确实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手续,确保参保群众及时兑现待遇。要及时将减半征收及退费明细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基金预算的拨付,配合做好企业已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费工作。税务局要做好参保企业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及缓缴补征收工作,并确保征收的保费及时划入财政专户。参保企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参保企业的宣传力度,及时告知政策具体内容及业务操作流程。加大对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为参保单位提供“网上办”、“传真办”、“掌上办”、“电话办”等“不见面办”的非接触式办理方式,方便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办理各项业务。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对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限时办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各地各部门于每周五17:00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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