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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发[2001]14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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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国税发[2001]146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发[2001]14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1]14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1]146号
  全文有效
  2001-06-07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国家税务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局在认真组织全体税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时,尤其是在对领导干部和具体办理税收征管事项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时,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融会进去,在对新旧《征管法》进行对比的基础上,结合征管实际,读懂弄通新《征管法》及本通知的每一条款,严格按照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处理好执法与监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把握好政策界限,力求做到准确严密。
  新《征管法》实施后,原来征管工作中所用的文书有的在名称、内容上与新《征管法》不符。因此,各级国税局要将征管文书的使用统一规范到新《征管法》上来,在不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有关税务文书进行适当补充、修改。对于库存量大且使用频繁的税务文书,如:《催交税款通知书》、《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稽查通知书》等可在原文书上将与新《征管法》不符的内容加以修改,并在修改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继续使用。对于库存量少且不常用的税务文书,如《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证》、《扣缴税款通知书》、《阻止出境通知书》、《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等一律停止使用,需使用时,在原文书格式的基础上,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临时用计算机制作。
  各级国税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对不清楚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向上级请示,确保新《征管法》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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