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2]8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2]8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主管国税机关(县及县以上,下同)负责对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第一年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须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对于2011年度已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且2012年需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按15%税率预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重新审核确认和备案。
三、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企业未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作相应的纳税申报调整。
四、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填报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审核是否填写完整,如存在缺项、漏项、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未达标、无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无企业公章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收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或备案工作,并在报送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上签署是否予以确认或备案的意见,送达企业。并按规定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在我省的企业,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核确认或备案手续。总机构设在我省以外的企业,其设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应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核确认或备案手续。该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二级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七、各地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和规范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在审核确认和备案时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有关办理程序的认知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认真及时地为企业办理相关审核确认或备案事项。加强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管理,及时发现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如发现企业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标准的,应立即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