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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黔财税[2006]1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行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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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文件编号: 黔财税[2006]1号
文件名: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黔财税[2006]1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行文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行文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6]1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行文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6]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月1日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公文运转的有关精神,同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黔专员办经研究,共同就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文件行文规则作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文件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黔专员办应彼此及时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文件时,没有补充贯彻意见的,各级财政、国税、地税不再联合会签,而由各家自主独立按所属系统转发;如果有补充贯彻意见,则必须由财政厅联合会签,协商一致后共同行文。
  三、凡独自转发涉及税收政策内容的文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黔专员办应相互抄送,互为备案,有利于及时沟通和协调有关问题。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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