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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医药制造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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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医药制造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06-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医药制造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医药制造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药制造业的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从事医药制造的纳税企业。
  第三条 医药制造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要以信息化为依托,全面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资金流转信息,以物流、资金流控制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
  第四条 医药制造业税收征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申报征收、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协作配合。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利用工商、质检、统计、卫生、药监等部门监控的企业基础信息,规范完善医药制造企业的税务户籍管理,全面掌握医药制造业的户籍信息,实施动态监控。除掌握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外,应根据医药制造企业的行业特点,监控以下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一)静态信息
  1.企业生产基本信息:年生产能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关联企业结构图,通过GAP认证的种植基地地址、规模等基本情况。
  2.企业采购原材料基本信息:采购方式及渠道,采购季节、原材料产地及采购地,企业采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外埠收购账户、联系方式和与其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主要供货商姓名、身份证号或纳税人识别号、主管国税机关名称。
  3.企业产成品信息:企业产品的种类(包括片剂、颗粒冲剂、粉剂、胶囊剂、汤剂、丹剂、喷雾剂、汽雾剂、泡沫剂等)和品名信息,通过GMP认证的药品剂型,各类产品的说明书,产品营销方式。
  (二)动态信息
  1.原材料采购数量、采购单价、耗用、库存盘点情况,单位原材料出药量。
  2.企业收购农产品信息:
  (1)向本县(市、区)同一农业生产者单笔收购业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或月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农业生产者姓名(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证明、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农产品亩产量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
  (2)本省内向跨县(市、区)同一农业生产者单笔收购业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或按月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的,农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农业生产者姓名(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证明、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农产品亩产量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证明。
  (3)本省内向跨县(市、区)同一农产品供货商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含)以上或月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该供货商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情况证明。
  3.半成品、产成品生产检验记录。
  第六条 静态信息在企业设立时一次性采集,如发生新增和变更情况的,要及时进行采集。动态信息原则上按月采集一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医药制造企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具有抵扣性质的凭证一律实行“先审核、后申报抵扣”的办法。先审核,即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纳税申报之前,对纳税人当期准备申报的扣税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原材料验收合格单、入库单、仓库保管单、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大额应付账款确认书、农产品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销售者的生产农产品资质、涉税情况证明等。后申报抵扣,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由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之后的扣税凭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比对。经过税收管理员审核、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审核比对无误的抵扣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收购农产品税金的抵扣管理:
  (一)医药制造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中药材时,应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凭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进行抵扣。
  (二)医药制造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3%的扣除率进行抵扣。
  (三)医药制造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以外的销售者(未办理税务登记)销售的农产品,则必须持该销售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按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进行抵扣。
  第四章 税源监控
  第九条 原材料采购资金监控。医药制造企业收购农产品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到银行开立收购农产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立“农产品收购”明细科目,单独反映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情况;在“应付账款”科目下,设立“应付农产品收购款”二级科目,单独反映应付未付款的情况。
  第十条 原材料采购凭证监控:
  (一)医药制造企业采购原材料应按照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对取得(或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医药制造企业收购农产品应使用《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附件1),作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附列凭证,由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支付收购款项时填开。企业驻外采购员须携带《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用于异地收购资金结算的凭据。
  (三)医药制造企业收购农产品应建立大额应付账款确认制度,对单次收购行为发生应付账款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购销双方须签订《大额应付账款确认书》(附件2)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原材料实物监控: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医药制造企业建立原材料总账、明细账等相关账册,规范使用“三单”(原材料验收合格单、入库单、仓库保管单)。
  (二)对收购农产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其对购进的农产品设置三级账:总账、原材料明细账和主要农业生产者供应农产品和企业驻外收购人员收购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销售者收购农产品分户账。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监控农产品原材料耗用情况,督促企业对收购、入库的农产品进行盘点,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盘点表。
  第十二条 半产品、产成品的实物监控:
  (一)以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品批号,分析、监控医药制造企业生产药品的批次和数量,并以产成品产量和产成品库存监控其销售量。
  (二)以原材料、半成品消耗监控产量。根据每一种药品的配方、投入产出比率,通过原材料、半成品消耗量、库存量之间关联分析,评估产品数量,并以产成品产量和产成品库存监控其销售量。
  (三)以包装物消耗确认产量。根据药品的接触性包装物、外包装物的标识、规格以及消耗量确认其药品产量,并以产成品产量和产成品库存监控其销售量。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医药制造企业的半成品、产成品的实物数量监控,督促企业如实记录半成品、产成品出入库记录,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盘点表。
  第十三条 产成品销售价格的监控。 通过比对企业销售产成品的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销售量,分析掌握产品销售价格的制定规律,进一步监控其是否如实申报销售收入。
  第五章 纳税评估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医药制造业的生产经营规律,运用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企业涉税静态、动态信息与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全面审核、分析、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医药制造业纳税评估工作,应按照总局、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业务规程》的规定进行。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税源特点,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下医药制造业纳税评估指标及分析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应税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预警值进行比较。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高于预警值,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低于预警值,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预警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重点对纳税评估对象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检查验证。税负率高于预警值的,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年末多缴税款或应抵未抵进项税,并评估分析产生原因。
  (二)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
  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进项税额÷所有进项税额×100%
  低于预警值属于正常;高于预警值,应分析企业生产能力是否增长或是否研发新产品,进而分析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问题。
  (三)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该产品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该产成品成本×100%
  低于预警值属于正常;高于预警值,应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账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税所得额等问题。
  (四)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存货周转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分析的参考指标,分析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五)应收(付)账款变动率: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分析的参考指标,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问题。如应收(付)账款变动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第六章 日常检查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清理漏征漏管户、查阅纳税人发票账簿凭证、催报催缴、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办理情况;检查纳税人相关账簿、记账凭证的设置、保管等情况;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核算软件报送情况;检查银行账号登录及报告情况。
  (二)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生产成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往来账户对转来隐瞒销售收入。
  (三)检查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填开、保管等情况。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检查:
  1.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核实当期购进农产品品种、数量、单价等。
  2.检查销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农产品生产资质进行实地调查的证明。
  3.检查农产品供货商的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情况证明。
  4.检查农产品大宗业务报验情况。
  5.检查农产品销售的收款大户和异地收款人的真实性。
  6.检查“三单一证”(原材料验收合格单、入库单、仓库保管单、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是否与平时所掌握的情况一致。
  7.检查收购单位农产品收购资金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检查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对医药制造企业进行税源管理时,应将日常检查、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等项工作有机结合,有计划、按程序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任务。
  第七章 协作配合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医药制造业的特点,切实加强与工商、卫生、药品监督、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认真调查、掌握医药制造业的药品批号审批、药品配方、药品使用说明书、药品包装物印制及使用、药品经销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有关信息,依法确定纳税人计税依据,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医药制造业税收征管的信息交换,密切协作,形成征管合力。医药制造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向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传递《大宗农产品收购情况统计表》(附件3),便于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源管理。农产品收购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供应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生产资质的实地核查工作,认真及时将核查情况传递给收购农产品的医药制造企业主管国税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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