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税务局
毕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毕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毕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毕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10-15
为统一全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2000〕91号)文件,自2015年 1 月 1 日起,对毕节市全市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分行业统一执行以下应税所得率,现公告如下。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一、制造业
| 10
| 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8
| 三、交通运输业
| 10
| 四、建筑业
| 8
| 五、房地产业
| 20
| 六、饮食业
| 15
| 七、娱乐业
| 25
| 八、采矿业
| 20
| 九、其他行业
| 15
|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