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1
| 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42条第1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2
| 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3
| 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47条第2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4
| 行政许可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28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5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0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0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 6
| 行政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 7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2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 8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3条。
|
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 10
| 行政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3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 11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4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 12
| 行政处罚
|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5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 13
| 行政处罚
| 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7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 14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8条。
|
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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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 行政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9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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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0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70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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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7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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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72条。
| 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8 19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73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78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 21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0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 2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 23
| 行政处罚
|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 24
| 行政处罚
|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4 25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且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9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4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5 26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5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 27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6条第1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 28
| 行政处罚
|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9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 2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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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0
| 行政处罚
|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6条第1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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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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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 行政处罚
|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6条第2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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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2
| 行政处罚
| 对虚开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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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3
| 行政处罚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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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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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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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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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3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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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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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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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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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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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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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4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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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6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为的处罚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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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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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7
| 行政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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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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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8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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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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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9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行为的处罚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3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3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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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0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3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32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 41
| 行政强制
|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37、38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 42
| 行政强制
|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冻结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38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 43
| 行政强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在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划拨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第1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38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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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4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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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在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38、40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38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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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45
| 行政强制
|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41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 46
| 行政强制
|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44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4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 47
| 行政征收
| 营业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 48
| 行政征收
|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 49
| 行政征收
|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 50
| 行政征收
| 房产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 51
| 行政征收
|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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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2
| 行政征收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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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3
| 行政征收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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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54
| 行政征收
| 印花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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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55
| 行政征收
| 车船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1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车船税法》第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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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6
| 行政征收
| 契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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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57
| 行政征收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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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58
| 行政征收
| 资源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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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9
| 行政征收
| 烟叶税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1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烟叶税暂行条例》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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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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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60
| 行政征收
|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3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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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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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1
| 行政征收
|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8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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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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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2
| 行政征收
| 工会经费的代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
《贵州省工会条例》第24条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黔府办函〔2009〕43号)第3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代征责任。
|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第3条。
|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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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3
| 行政征收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财税〔2015〕72号印发)第9条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10月21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以黔财非税〔2016〕57号印发)第11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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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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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64
| 行政检查
| 税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税务检查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54条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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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5
| 行政确认
| 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50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政策法规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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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6
| 行政确认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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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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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7
|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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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3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3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3条
| 稽查局
|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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