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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函[2003]10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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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地税函[2003]106号
文件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函[2003]10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3]10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3]10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7日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虚报亏损如何处罚的请示》( 遵市地税呈[2003]4号) 收悉。经研究 , 现批复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64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认定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并未产生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直接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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