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邮政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204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20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文件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经省地税局和省邮政局研究决定,将按照分批、分步骤的原则,利用邮政信函的方式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制作和寄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地方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
此次“个人所税完税证明”项目的启动,全省将以贵阳、遵义和六盘水地区作为试点,采取分步到位的原则,条件具备的其它地区可以逐步纳入开具范围。试点地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认真总结完税证明的制作和寄递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试运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邮政部门应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安全、准确、便捷地寄送完税证明。双方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各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本地区内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完税数据采集、完税证明印制、寄递时间、收件人地址确认等工作。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地方税务机关寄送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鉴于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制作、分拣封发、投递和退信过程中,地方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均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完善制作流程,严格管理完税证明。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制作部门各环节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存档、销毁等制度。如完税证明交由邮政部门打印制作的,应在打印制作工作完成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收回数据并予以删除。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0.80元。如需邮政打印制作的,邮政部门要提供优惠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方式。相关费用由各级邮政部门根据完税证明的实际制作量定期同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结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邮政部门的费用结算工作。
(二)对完税证明需要寄送到个人家庭住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信函寄递的标准格式统一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的详细地址;对收件人(单位)地址变迁的,邮政部门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改寄(投递)工作。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详细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地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妥投至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确保送至纳税人手中。
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制作和寄送启动时间安排
1、2007年 1-2月:贵阳、遵义、六盘水地区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2、2007年3-4月:贵阳、遵义、六盘水地区正式开始进行首次“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制作和寄递工作。
3、2007年5月:其余地市逐步启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制作和寄送工作。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项目启动的地方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完税证明开具、寄送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邮政局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