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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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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9月15日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公布)的规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推行实名办税的单位和个人
  (一)纳税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代征人。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三、办税人员范围
  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经办人)或者其他人员。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办税人员专业资格证书信息、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业务委托协议信息。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
  (一)尚未在税务机关确认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由办税人员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二)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税人员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三)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其在外出经营地的办税人员,可在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四)办税人员可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在任一方税务机关采集后,无需到另一方税务机关采集。
  六、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报送资料
  (一)办税人员在办税服务厅采集身份信息时,均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
  (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经办人)或者其他人员,另需报送《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属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的,同时提供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七、实名办理涉税事项
  (一)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我省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实名身份信息比对相符即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仍需按照税务机关现行规定报送相关登记证件、身份证件资料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2018年2月1日起,办税人员申请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的,均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实名身份信息比对相符后办理:
  1.登记类。包括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登记、纳税人跨县区迁出(迁入)、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解除。
  2.认定类。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3.发票类。包括发票领用(含网上申领发票柜台自取)、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含委托代征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4.证明类。包括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5.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申请重置密码。
  (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后期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实名办理涉税事项范围。
  八、办税人员信息变更
  (一)办税人员变更和新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需变更或新增办税人员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发生变更、新增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和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后办税人员或新增办税人员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的,同时提供其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办税人员授权终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办税人员在授权办税有效期内因离职等原因终止授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填报《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变更。办税人员的移动电话号码、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身份信息变更。办税人员专业资格证书信息或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供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
  九、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二)办税人员拒绝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身份采集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以及应按规定出示的身份证件,经发现为冒用他人的,或为伪造、变造的,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贵州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所需报送相关资料样表可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各实体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领取,或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积极探索实践,以问题为导向,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推行实名办税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作为推行实名办税的对象。
  (二)需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范围。明确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经办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明确税务机关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办税人员专业资格证书信息、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业务委托协议信息。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分别对尚未在税务机关确认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和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等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的具体流程进行明确。
  (五)明确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我省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实名身份信息比对相符即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仍需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相关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六)明确现阶段需要通过实名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的具体范围,具体包括5大类2623项。
  (七)办税人员变更和新增。明确办税人员新增和变更,以及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变更的具体办理流程。
  三、理解的难点
  《公告》关于实名办税的办税人员范围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范围如何确定。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结合上述规定,本公告确定了办税人员范围和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范围。
  四、其他说明事项
  结合日常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将逐步调整实名办理涉税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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