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 |
文件名: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06-14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
全文有效
税制改革后,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应纳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税务部门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经批准办理退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返还,应由企业报请财政部门办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税务部门不办理退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