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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0]29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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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地税函[2000]293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0]29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29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29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18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56号附后)转发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均列为我省地税系统的大案要案,各地应按国税发[2000] 156号文件规定向省局报告: (一)单位查补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查补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且造成税款损失2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非法印制发票的;
  (五)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已被人民法院判刑、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
  二、凡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大案要案,均应在如下时间内报告省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第四条及省局前列第一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大案要案,应在发现或接到之日起10日内报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第五条、第六条及省局前列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大案要案,应在发现之R起或接到之日起20日内报告;
  大案要案查处进展情况及上级指定报告案件、紧急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报告时间,严格按照156号文第七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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