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5
  • Tax100会员 33144
查看: 774|回复: 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2]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5556
2020-8-4 13: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02]11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2]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各地应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在纳税申报前对其产品严格审验,严格把关,并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办法。
二、"其他废渣"的范围,仅限用于生产水泥产品的各种废渣。包括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污泥、粉末、粉尘、黄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
三、各地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四川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统计表》。
附件:《四川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统计表》(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