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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2]19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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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02]194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2]19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9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9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4号)要求,现将我省2002年度免税饲料企业初审名单公布如下(见附表),请各地国税局按照名单,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应纳增值税进行严格审查。凡不能准确核算免税产品销售额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时,应向主管国税局报送免税产品审批表、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查意见表、免税产品总目录,其申报超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检测合格饲料总目录内的饲料产品,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在通过年度审批后新开发生产的免税饲料品种,应在本年度内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再按审验申报程序报各级主管国税局,由主管国税局上报省局。
各地国税局应于9月30日前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30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2号)有关规定,向省局报送合格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申请,由省局统一批复;对川国税函[2002]14号文件附表中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应上报省局单户审批,逾期不再审批。
附件:2002年全省免税饲料企业初审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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