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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发[2003]4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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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发[2003]45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发[2003]4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重点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国税发[2003]38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专项检查。凡列人省局重点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范围的企业由省局组织检查,未列入者由各地自行组织检查。
  二、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凡列入省局重点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范围的企业由省局组织检查,未列入者由各地自行组织检查。
  三、关于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鉴于总局将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指定外汇银行每年度末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我国境内机构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的情况,因此,待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下达后,省局将另行部署。
  四、关于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及总结报告报送工作。凡省局统一组织的重点检查,有关统计报表由省局各检查组负责填报;各地自行组织的检查,有关统计报表及总结报告由各地在10月15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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