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地税发(2003)8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地税发(2003)84号
全文有效
2003.06.11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3]3号)和省地税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意见,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全市地税系统要站在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促进成都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充分认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搞好税收服务。一是要搞好政策服务,要突出用好、用足、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支持作用。二是要搞好执法服务,牢固树立从经济到税收的观点,进一步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坚持依法征收。三是要搞好管理服务,主动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和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税收问题。四是要搞好办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税收服务。
二、用好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私营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200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新办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下同)的下岗失业人员,自2003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办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
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办的服务型私营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凭《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从取得认定证明书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办的商贸私营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凭《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从取得认定证明书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现有的服务型和商贸型私营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的,凭《现有服务型或商贸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从取得认定证明书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3年营业税。
(五)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引进和推广新技术,对私营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私营企业从事生产、投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七)鼓励私营企业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私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对上年和当年数额进行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十)对民营经济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十二)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十三)对个体私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四)为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支持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对个体私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的个体私营经济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五)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对个体私营经济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六)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兴建市场,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对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建造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招租经营的,可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十七)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企业分离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三、优质服务,高效廉洁,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简化办证环节。全面推行工商、税务联合登记办证方式,加快实行“分点受理登记、统一划户确定、就地办证取证、方便快捷服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的个体经济,凭《再就业优惠证书》和营业执照,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准购证工本费。
(二)简化纳税申报环节。在个体工商户中扩大电话报税的实施面,使纳税人能享受到“足不出户,轻松纳税”的便捷服务。积极探索推行对定期定额户实行简并征期、简化程序的简易申报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三)为鼓励诚信纳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和分类管理制,将纳税户分为A、B、C三级。对纳税信誉度高的A级纳税人专门开设“绿色办税通道”,让他们享受高效、优先的服务;对B级纳税人则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咨询,帮助他们尽快提升纳税信誉等级;对C级纳税人实行严格监控,加强征管力度,逐渐形成合作、双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从而推动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信用制度的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中“双定户”的定额管理,严格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4个步骤,公开、公平、公正地核定税负,做到“阳光操作”。
(五)在登记中心、申报大厅等“窗口”单位实行首问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便捷服务。在申报期内,各税政业务部门负责人轮流在申报大厅值班,为纳税人提供近距离、面对面的现场解答,引导纳税人方便办理涉税事宜。
(六)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和“四个严禁”的规定。对违者一律从严处理,做到举报一件就调查一件,查实一件就严肃处理一件,件件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