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01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014号
全文有效
2005.01.11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为了做好2004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原执行效益工资的企业,可继续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低于”原则依据实际发生数对工效挂钩企业加强审核检查。
对执行计税工资,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工资可上浮20%。
二、企业在免税期间查增的利润以及查出企业的虚报的亏损,企业不补税,只作罚款处理。处罚依据,按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根据财基字[1999]74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可按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60%预计营业收入。预计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0.5%据实扣除。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实行年薪制企业部分人员的工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同企业其他人员的工资合并计算,统一按照月人均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五、取消税前弥补亏损事项审批后,地税机关要加强管理,主管地税机关需建立《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亏损时间、亏损金额、抵亏金额等弥补情况;纳税人应当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备案审核表》,税前弥补亏损备查审核表应记载以下内容:亏损年度、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的具体项目及金额;已经弥补亏损的所属年度、弥补亏损金额、抵补亏损后的金额。
六、凡上报市局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财产报损等涉税事项,需在次年6月底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超过规定的时间一律不再受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
八、凡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签章,避免重复使用,以利于加强管理。
九、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须经同级政府部门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年薪制计算;非国有企业一律不许按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个人居住的,其个人所得税减按10%征收;不是用于个人居住的,仍按20%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