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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如何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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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如何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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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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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22: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购进原价×(1+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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