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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font=Times New Roman]26[/font]号)第二条规定:“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font=Times New Roman]2012[/font]年[font=Times New Roman]1[/font]月[font=Times New Roman]1[/font]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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