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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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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公告〔2010〕2号 |
文件名: |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0〕2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0-09-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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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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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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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
公告〔2010〕2号
全文有效
2010.09.26
现将《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确定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3.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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