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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0〕2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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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公告〔2010〕2号
文件名: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0〕2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
公告〔2010〕2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
  公告〔2010〕2号
  全文有效
  2010.09.26
  现将《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确定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3.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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