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类别不同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不同企业的税负预警值,税负预警值参考本企业三年平均税负和行业平均税负确定,或根据企业开业时间长短、销售车辆档次、月销售车辆数量(包括批发和零售数量的比例关系)、维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等实施动态预警。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按以下标准评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12个月内不作调整。在专项检查、税务稽查行动中受到重大涉税处罚,处罚的次月开始不得确定为A类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三)C类纳税人管理。风险应对以全面核查和纳税评估为主,国税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移交稽查从严查处;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计收入等行为,取消车购税自主办税资格;不按规定接受处罚、交纳税款的,不得配售发票;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类别不同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不同企业的税负预警值,税负预警值参考本企业三年平均税负和行业平均税负确定,或根据企业开业时间长短、销售车辆档次、月销售车辆数量(包括批发和零售数量的比例关系)、维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等实施动态预警。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以下标准评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12个月内不作调整。在专项检查、税务稽查行动中受到重大涉税处罚,处罚的次月开始不得确定为A类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三)C类纳税人管理。风险应对以全面核查和纳税评估为主,税务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移交稽查从严查处;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计收入等行为,取消车购税自主办税资格;不按规定接受处罚、交纳税款的,不得配售发票;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