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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19〕5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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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成办函〔2019〕55号
文件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办函〔2019〕5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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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
成办函〔2019〕5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
  成办函〔2019〕55号
  全文有效
  2019.04.30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倍增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成都市“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倍增行动计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西部金融中心核心功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显著提升全市经济证券化水平,提高全市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市新增上市公司数量实现倍增,首发上市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融资、发行债券融资规模稳定增长,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蓬勃发展。全市直接融资占比力争超50%,“5+5+1”现代产业领域内的新增上市公司占比超70%,社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
  ——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实现倍增。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量超14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总量超2500家。
  ——拟上市企业培育数量不断增加。进入重点上市企业资源库的辅导企业数量超200家,拟股改上市后备企业数量超3500家。
  ——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显著提高。充分运用境内外主要交易场所,力争全市直接融资规模突破7000亿元。
  ——基金产业体系更加完备。聚焦“5+5+1”现代产业体系布局,逐一对应设立不低于10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各类基金管理规模力争达到1.8万亿元。
  ——全面形成以上市公司为龙头的现代产业集群。力争培育1—2家市值1000亿元以上、5—10家市值300亿元以上、30家市值10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梯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上市及挂牌。
  1. 制定“五年滚动发展规划”。由市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紧紧围绕全市“5+5+1”现代产业体系,结合66个产业功能区特点,分类完善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市、区(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按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发行一批、在审一批、辅导一批、准备一批”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
  2. 推动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在境内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推动发展潜力好、规模较小的企业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非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公司并迁入我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
  3. 开展国资证券化专项行动。到2022年,竞争类国有企业应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要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鼓励满足相关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上市。力争到2022年,全市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总数达13家以上、国资证券化率达50%以上、证券化规模超过9000亿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4. 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抢抓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的发展机遇,建立市、区(市)县两级联动推进机制,搭建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基础、重点、种子三级资源库,出台成都市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组建科创板上市服务专家团,推动设立科创基金,加快形成具有影响力的“成都科创军团”,确保我市科创板上市公司数量在西部领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政府]
  (二)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1. 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的培训和支持力度,建立再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提升上市公司实力。鼓励全市上市公司充分运用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扩大企业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2. 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全市上市公司与拟上市企业对接,支持有条件的上市公司积极开展国内优质项目并购、稳妥推进海外并购。积极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 夯实上市挂牌企业发展基础。对我市重点上市挂牌企业的重大项目建设在土地、资金、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大上市公司新技术装备、新材料、新研发技术在全市推广和应用,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支持上市公司按规定申报扩建研发用房用地。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参与建设产业功能区,对引领我市产业发展作用显著的上市挂牌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积极实施债券重点发展计划。
  1. 加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鼓励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市设立机构。搭建全市重点拟发债企业与信用评级机构、债券承销、法律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对接平台,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与全市重点拟发债企业的“一对一”对接机制。鼓励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机构为拟发债企业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2. 开展债券融资规划及专项培训。鼓励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规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债券融资专项培训力度,提高全市企业债券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3. 鼓励运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全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高外汇风险防控能力,并在境外交易场所发行美元债、欧元债、日元债等境外债券。鼓励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专项债、基金债、绿色债、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创新债券品种。(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四)加快发展综合投资基金体系。
  1. 统筹完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按照投资领域、市场需求、风险收益等特点,结合成都财税政策、金融环境,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完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体系。对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化项目,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市场化程度高的领域,建立社会资本为主导的专业化基金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2. 加快建立重大产业投资基金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围绕“5+5+1”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制定产业投资基金整体规划,加快重大产业基金体系建设。各区(市)县应结合区域经济优势,围绕各功能区,构建层次丰富的产业基金集群。[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
  3.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力度。加大成都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对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资金、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重点支持产业功能区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
  4. 积极发展创新资本投资体系。强化市级和各区(市)县政府引导基金功能,积极吸引各类投资基金落户成都。引导专业水平强、业界评价高的基金管理机构来蓉开展天使投资、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全面覆盖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新经济委、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
  三、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规范提供财税支持。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依法按照特殊性重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可依法按规定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优惠;符合条件的改制行为,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依法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依法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依法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依法适当延长纳税期限。[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加强产业政策协同支持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优先扶持已上市公司和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各区(市)县应研究出台更有力度的上市公司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新经济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覆盖市、区(市)县两级的上市协调联动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强化推进上市工作的职能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各区(市)县应建立上市服务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召开上市工作推进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内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存在的困难。需全市统筹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金融监管局汇总报送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联席会议研究。[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建立“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分类分级培育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建立拟上市、发债、基金分类企业资源库,其中,拟上市资源库按照“基础库” “重点库”“种子库”分级标准进行完善,并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效对接机制,调研、筛选、培育一批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推广交子金融“5+2”平台,加快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由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成的专家团队,指导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努力提高企业上市成功率。[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政府]
  (三)搭建与境内外交易所对接平台。加强与沪深交易所、港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新交所、中欧交易所等境内外主要交易所沟通对接,争取其在蓉设立代表处或西部服务中心,积极拓展海外融资渠道,为各类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四)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量化考核,将上市挂牌、拟上市企业入库、组织培训活动等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并建立超额完成的加分考核机制(详见附件2)。(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金融监管局)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鼓励直接融资发展支持政策
  政策
出台地
  企业挂牌
  上市及
再融资
  并购重组
  非上市企业
发债融资
  获得机构
投资的初创
企业
  投资机构税收
  成都市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1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对开展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非上市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单笔达3000万元以上,给予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发行债券品种为全市首次发行的,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及由创投机构投资引进并入驻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的市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所获得天使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法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对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其中对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奖励25万元。
  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融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最高350万元奖励。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按发行额的1‰给予奖励,市、区(市)县两级分别给予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法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创投机构,依法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法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生的亏损可依法在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
  四川省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企业库的企业。省级财政在企业入库当年按5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我省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内主要资本市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
  对我省上市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合法拍卖等方式成功实现并购重组(不含企业内部子公司间的资产重组)的项目,按照并购重组金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境外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我省非金融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通过发债融资用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以及发行双创专项债券、绿色债券、“一带一路”债券、扶贫债券、军民融合债券、社会效应债券等创新型专项债券的企业,贴息比例分档对应提高2个百分点。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
对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按其融资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按其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规模的0.0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附件2:2018年—2022年区(市)县上市企业倍增目标
  序号
  区(市)县
  2017年上市企业数量
  2018年–2022年上市企业新增数量
  2022年上市企业目标总数
  1
  成都
天府新区
  0
  7
  7
  2
  成都
高新区
  28
  22
  50
  3
  锦江区
  5
  4
  9
  4
  青羊区
  3
  5
  8
  5
  金牛区
  4
  3
  7
  6
  武侯区
  9
  6
  15
  7
  成华区
  2
  2
  4
  8
  龙泉驿区
  2
  2
  4
  9
  青白江区
  2
  2
  4
  10
  新都区
  3
  1
  4
  11
  温江区
  1
  2
  3
  12
  双流区
  3
  3
  6
  13
  郫都区
  2
  2
  4
  14
  简阳市
  2
  2
  4
  15
  都江堰市
  0
  1
  1
  16
  彭州市
  0
  1
  1
  17
  邛崃市
  0
  1
  1
  18
  崇州市
  0
  1
  1
  19
  金堂县
  0
  1
  1
  20
  新津县
  2
  1
  3
  21
  大邑县
  0
  2
  2
  22
  蒲江县
  0
  1
  1
  合计
  68
  72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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