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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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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19.11.18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桂环规范〔201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的公告》(桂环规范〔2019〕9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实际监测或不能通过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纳税人,适用本公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二)医院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的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3.在餐饮行业中,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的废气排放量
  废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四)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1.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五)施工扬尘
  扬尘污染当量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工程项目的,应分别计算。
  (六)本公告所涉及的所有行业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七)本公告所涉及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三、纳税申报
  (一)按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公布继续执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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