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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医保发〔2020〕40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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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南医保发〔2020〕40号
文件名: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医保发〔2020〕40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0〕40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0〕40号
  全文有效
  2020.6.8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社保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和《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南扶领发〔202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落实,现将有关参保缴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清零行动
  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市部分县区现有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尚未全员参保缴费,各县区务必于6月30日前,认真组织核实,对尚未参保缴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人不漏的全员落实参保缴费,并同时落实在年度内7月1日以后我市动态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做到新增一人参保缴费一人,确保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100%。
  二、关于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问题
  根据桂人社规〔2018〕14号文件精神,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年度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出生3个月以内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外,其余参保城乡居民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请各县区开发区认真做好宣传,并按照规定贯彻执行。
  三、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涉及到每位参保人员的利益保障问题,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更涉及到脱贫攻坚战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县区、开发区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参保缴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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