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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4]135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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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税发[1994]135号
文件名: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4]135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税发[1994]135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税发[1994]135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争取领导对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要关心和过问本地区、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对达到纳税标准的,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各级领导达到纳税标准的,要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督促财会人员扣税,以实际行动做好依法纳税的表率。
  二、继续做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前一阶段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再次掀起宣传高潮,使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
  三、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按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凡是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要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联系,建立代扣代缴关系,落实扣缴人。并在四月底前,对前一阶段的扣缴情况自觉进行一次清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具体的业务辅导,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法制义务和责任,提供申报表等代扣代缴所必需的凭证。省局拟在下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具体检查的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对偷税、逃税或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9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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