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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发[1994]327号 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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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税发[1994]327号
文件名: 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发[1994]327号 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通知
深税发[1994]327号


  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通知
  深税发[1994]32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73号《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凡增发、更换、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每个统一收费10元;镜框、登记证正本及登记表的收费标准仍按市局深税发[1993]437号文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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