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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税联发[1995]第5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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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税联发[1995]第5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税联发[1995]第5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第5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第5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8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绘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各分局凡办理退还多征该项消费税税款的,应将该退税企业94年度应征数和已征数(应有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复印件)以及退还数报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备案。
  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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