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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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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1996]57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6]5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2-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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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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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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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5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9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90号)的规定,对深圳特区的企业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8号通知的规定,照章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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